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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黄爱国 2015-3-16 09:08 [复制链接]
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 课余事故   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3)学校无责任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公平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关于学校责任的承担,有下面三中情况:
A、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校方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即事故的发生与校方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类事故,显然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B、学校间接责任事故。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学生本人(如不小心在校受了伤),或者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如校外春游活动)等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该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也视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C、学校无责任事故。指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故。

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分别介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   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据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案例: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学校可援引的免责抗辩事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第十三条)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三、事故处理程序
1、救助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联系法律顾问或其他有经验的律师。   2、及时通知家属;   3、报告主管部门:   4、依法妥善处理事故;   5、上报处理结果;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赔偿责任的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二)追偿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在履行职务中的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三)学生伤害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月)×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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